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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附记对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所为再申诉决定得以同一事由复提再申诉。 第26条 服务机关对申诉案件之答复,应自收受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必要时得 生影响。 本法公布施行后,依本法所定程序提起复审、再复审者,不得依复其它法律提起诉愿、再诉愿或其它类此程序。 第35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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