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育野生动物,以维护自然生态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主管机关)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工作。 前项保护区之划定、变更或废止,应层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告实施。 第十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区土地之征收与拨用) 经划定为野生动物保护区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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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可建筑土地。 三、私有都市计划公共设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计划书规定应以区段征收、市地重划或其它方式整体开发取得者。 前项第一款之认定基准及程序,由当地 转: 一、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权。 二、清理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赁契约、他项权利及限制登记等法律关系。 三、将送出基地依第十三条规定赠与登记为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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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处理等事项。 二八、关于环保综合业务及能源管制等事项。 二九、其它有关土地、房建物及营缮工程管理等事项。 三○、关于采购法令、政策修正建议及法律 事件业务之协调、处理事项。 八、关于组织编制业务之处理事项。 九、关于法律问题之解答及咨询事项。 一○、其它有关企划及法制业务事项。 一一、关于本局印信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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