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廉署人员羁押下被带领往返任何地方,均当作合法羁押。 (8)行政长官可藉命令而就如何对待被拘留在廉政公署办事处的人作出其认为需要的规定,不论该人是 ;或 (由1996年第48号第20条修订) (b)须在廉署高级人员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在裁判官席前应讯。 (3A)任何人根据第(3)款获释,并─ (a)在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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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任何枪械或弹药或仿制火器,意图抗拒或阻止对其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逮捕或拘留,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不损害就该逮捕或拘留所 )他在关键时间已根据第35条提出上诉反对有关的决定,或已意图根据第35条提出上诉反对有关的决定;及 (iii)如已提出上诉,该项上诉未被行政上诉委员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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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1号第3条 (1)行政长官─ (a)可委任一人为生死登记官; (b)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 官员促致死亡登记的责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即使在第14条所订时间内没有人就死亡个案作出报告或申报资料,每名登记官员均有责任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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