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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发会议通知书与股东,或股东未曾收受会议通知书者,对于该会议程序,不得视为无效。 会议程序 第十条 凡在非常会议处理及在平常会议处理之事务,皆视为特别事务 之股份及债券数目及其金额。 拟发行此种股份及债券之代价。 公司购置或拟购置之财产,其卖主之姓名及地址。 以现金,股份或债券付交各个卖主之金额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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