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诉法第二条用语之意义) 刑诉法第二条所谓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系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之法官而言。所谓被告,系指有犯罪嫌疑而 之刑之罪,应注意第一、二审均以三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起诉后送交前之羁押期间算入侦查中之羁押期间。裁判后送交前之羁押期间,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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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 前项所称涉及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指在民事诉讼为原告、被告或参加人;在刑事诉讼侦查程序或审判程序为告诉人、自诉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第6条 以书面限期命其缴还。 第17条给予涉讼辅助之公务人员,于诉讼案件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裁判或惩戒议决确定后,涉讼辅助机关认定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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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及第3栏所述概括性质的罪行; “法律程序”(proceedings)指在任何法院内就表列罪行进行的刑事法律程序; “定额罚款”(fixedpenalty)就某项表列罪行而言, ,警务处处长如认为一名被指控犯了表列罪行的人应根据本部予以起诉,即须于该罪行发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一份通知书送达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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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在该项裁定下的法律责任。 (4)任何人就其与他人的共同法律责任而被起诉时,可提出的免责辩护或反申索,犹如在所有有责的人均被列为 (2)仲裁处可接受任何其认为有关的证据,证据规则并不适用于仲裁处的法律程序。 (1994年制定) 第27条 讼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符合第(2)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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