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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所称有辨别事理能力,系指有普通常识而非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而言;所称同居人,系指共同生活居住在一 上注明姓名及其与应受送达人之关系。 第12条应受送达人拒绝受领诉讼文书而无法律上理由者,邮务机构送达人应将诉讼文书置于送达处所,以为送达,并应于送达证书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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