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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代理机构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损害国有财产之赔偿责任) 国有财产直接经管人员或使用人,因故意或过失,致财产遭受损害时,除涉及刑事责任部分,应由 为非公用财产。 公用财产与非公用财产得互易其财产类别,经财政部与主管机关协议,报经行政院核定为之。 第三十五条 (变更后之接管机关) 公用财产变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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