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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赠与论,依本法规定,课征赠与税: 一 在请求权时效内无偿免除或承担债务者,其免除或承担之债务。 二 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财产、 其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者,向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合并申报) 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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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左列金额应累积为资本公积: 一 处分固定资产之溢价收入。 二 受领赠与之所得。 三 固定资产重估增值,扣除估价减值之溢额。 四 自因合并 第28条 信用合作社经决议解散者,应申叙理由,附具社员大会会议纪录、清偿债务计画等文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第29条 信用合作社决议合并或经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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