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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告终之年金之一系列付款。 “亲属”指—— (a)妻室或丈夫; (b)父母; (c)子女及父母双方之兄弟姊妹; (d)上述(a)、(b)或(c) 比例部分如已由遗嘱执行人缴付者,于情况需要时,应由财产受托管理人或财产所有人还遗嘱执行人。 (5)任何获授权或被规定就财产缴纳遗产税之人士,为缴付遗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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