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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款人或支用机关指定之领取支票人员以书面声明作废,并洽由原支用机关补发领取支票凭证(另编凭证号码),出具证明公函,一并持向地区支付处核明换领支票; 需注销双并行线或「禁止背书转让」标识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机关薪饷工资、受款人为机关指定人员、指定人员领回转发之各项公款及拨还零用金之国库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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