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条 (再保险之意义) 再保险,谓保险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险,转向他保险人为保险之契约行为。 第四十条 (原被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关系) 原保险契约之被保险人 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保险金额之限制) 保险业对于每一危险单位之保险金额扣除再保险金额后,不得超过资本金或基金、公积金、特别准备金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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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再保险 第39条 再保险,谓保险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险,转向他保险人为保险之契约行为。 第40条 原保险契约之被保险人,对于再保险人无赔偿请求权 所称利用他人名义之人向保险业申请办理之放款。 第147条 保险业对于每一危险单位之保险金额扣除再保险金额后,不得超过资本金或基金、公积金、特别准备金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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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所作的限制和扣留、投弃、船上人员不当行为,以及任何类似的或保单所指定的其他危险。 [比照1906c.41s.3U.K.] 第4条 打赌或博彩合约 ,或对由虫鼠作为近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对任何并非由海上危险作为近因而造成的机械损害,不负有法律责任。 [比照1906c.41s.55U.K.] 第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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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一)被保险人或受雇人因经营业务之行为在本保单载明之营业处所内发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之建筑物、通道 ,本公司不予赔偿: (一)任何性质之附带损失。 前述所称附带损失,系指危险事故直接致财产损失之结果所造成之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以契约或协议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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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重大损害香港的经济或严重影响很多人的生计,或产生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危险,或严重危及香港的内部保安;或 (ii)危害很多人的生命,或令很多人 行为; (iii)实行、持续进行、授权进行、组织或资助闭厂,或威胁作出此等行为; (iv)因雇员参加、未有参加或拒绝参加引致发出该命令的劳资纠纷,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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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核准在国内设立联络代表处。 前项联络代表处,除办理下列事项外,不得为其它营业行为: 一、报表及通知书类之转达。 二、对保险事项查询之解答。 三、有关承保 特性、风险状况及承受风险之能力,分别订定再保险方式、再保险额度及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次事故自留限额。 二、对再保险人财务状况之评估、选择基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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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时,不得有虚伪、诈欺、夸大宣传公司绩效,或其它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 三、设计契约条款时应依险别之特性并检视公司已发生之申诉案件之经验 及合理利润。 3.公司可能承担之风险。 二、投资型保险: (一)应确保商品具有适当之危险保额。 (二)投资标的若含结构型债券者,应确实了解下列事项: 1.计算公式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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