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第48条 (给付存款与保守秘密等义务) 银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它法律之规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关停止给付存款或汇款、扣留担保物或保管物或其它类似之 期限内,已回复支付能力者,得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复业。逾期未经核准复业者,应撤销其许可,并自停业时起视为解散,原有清理程序视为清算。 前四项规定,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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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期限内,已回复支付能力者,得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复业。逾期未经核准复业者,应撤销其许可,并自停业时起视为解散,原有清理程序视为清算。 前四项规定,对于依 依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办理清偿者,不在此限。 第62-7条 银行经主管机关勒令停业进行清理时,第三人对该银行之债权,除依诉讼程序确定其权利者外,非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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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银行为相互调剂准备,并提高货币信用之效能,得订定章程,成立同业间之借贷组织。 第四十八条 (接受第三人请求停止给付或扣留担保物等之限制) 期限内,已回复支付能力者,得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复业,逾期未经核准复业者,应撤销其许可;并自停业时起视为解散,原有清理程序视为清算。 *(中央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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