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受托人者,应检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机关提出: 一、申请书。 二、原受托人职务解除、任务终了、拒绝或不能接受信托之证明文件。 三、有关新受托人 财产状况提出报告,并得随时派员检查。 主管机关对前项之报告或检查结果,认有保全信托财产或导正信托事务之必要者,得命受托人提供相当之担保或为其它适当之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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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第74条 商业银行得向主管机关申请投资于金融相关事业。主管机关自申请书件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未表示反对者,视为已核准。但于前揭 。 六 收受、经理及运用各种信托资金。 七 募集共同信托基金。 八 受托经管各种财产。 九 担任债券发行受托人。 一○ 担任债券或股票发行签证人。 一一 代理证券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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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受托经理信托资金、公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 违反前项规定者,由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司法警察 定之。 第74条 商业银行得向主管机关申请投资于金融相关事业。主管机关自申请书件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未表示反对者,视为已核准。但于前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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