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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及补发手续。 三十八、无记名式债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得由持有人检附向警察机关报案证明,以书面载明丧失公债之名称、本息期次别、面额、号码及张数,通知 面额、起讫号码、张数、金额等列册报财政局,财政局以府函请财政部及审计处派员监视办理,财政局及主计处并应派员会同点验销毁后,由市库代理银行制成销毁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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