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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可判处第3级罚款。 (4)除非由律政司司长提起或得到律政司司长同意,否则不得就第(3)款所订罪行提起程序。(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1995 损失时,可以在取消附加费前延长一个相应时期,以资补偿。相反地,公会收取附加费,事后如经本守则所定协商或其他程序,决定和同意其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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