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指原有公路之改善及修复工程;公路之养护,指经常养护及抢修工程;公路之管理,指公路设施之维护及交通管理业务。 第4条本办法所定中央主管机关应办事项,得 者,从其约定。 第9条公路遇有拓宽或局部路段改线新辟之必要时,原公路主管机关得委托受委托机关规划、设计、施工,所需经费得协调受委托机关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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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托设计服务工作投标须知拟订及修订事项。 (四)委托设计服务评选办法拟订及修订事项。 (五)工程委托设计契约模板拟订及修订事项。 (六)工程 )各级公路行政管理之协调及与各县市道安委员会联系协事项。 (一○)其它交办事项。 四、管理科 (一)养护经费分配及调度,审核使用,养护及修复工程预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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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具工程设计图征得铁路机构之同意,由其代为施工或派员协助监督施工。其工程兴建及管线、沟渠养护费用,由该设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担。 已附挂或已埋设之 工具、器材之修理及制造。 五、有关培养、繁荣铁路运输所必需之其他事业。 第二十二条 (国营铁路运输调度管理办法之订定) 国营铁路之运输,应统一调度管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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