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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国道、省道及委托中央公路主管机关代养之县道除外)因公共管线之新设、拆迁、保养、更换、抢修及其它用途需要而挖掘者。 第3条本自治条例所称公共管线 ,如因而造成损害事件或国家赔偿案件,由申请人负全部责任。 道路附属工程之各种构造物、设备及植栽,因管线施工损坏时,申请人应依原设计标准恢复原状并负责保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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