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就本条文而言,“拥有人”(owner)指其姓名或名称在土地注册处注册为有关房屋或建筑物建于所在土地的拥有人或持有人,及该土地的任何已注册承按人 );(由1939年第33号附表修订) (c)他们无须负责就由此而引致在交通方面的损失,或因合理地行使如上述般归于他们的权力而向公司支付任何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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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款另有规定外,《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不得就建造工程而适用。 (2)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可藉宪报公告,规定《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或其任何条文 会同行政局另作命令为止。 (2)凡由于在第(1)款下的任何命令引致公司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政府须向公司支付由政府与公司协定的款额,如无该等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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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不适用于建造工程。 (2)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可藉宪报公告,将《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或其任何 直至总督会同行政局另作命令为止。 (2)凡由于第(1)款的任何命令引致公司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政府须向公司支付由政府与公司协定的款额,如无该等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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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不适用于建造工程。 (3)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可藉宪报刊登公告,将《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或其 直至总督会同行政局另作命令为止。 (2)凡由于第(1)款的任何命令引致公司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政府须向公司支付由政府与公司协定的款额,如无该等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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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不适用于建造工程。 (3)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可藉宪报刊登公告,将《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或其 总督会同行政局另作命令为止。 (2)凡由于第(1)款的任何命令引致道路公司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政府须向道路公司支付由政府与道路公司协定的款额,如无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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