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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者,应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手册,发给劳工。 前项检查应由医疗机构或本事业单位设置之医疗卫生单位之医师 后,公告实施。 劳工对于前项安全卫生工作守则,应切实遵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劳工安全卫生咨询委员会) 主管机关得聘请有关单位代表及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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