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事项之争议。 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系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法令、团体协约、劳动契约之规定所为权利义务之争议。 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系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对于 县(市)管辖时,前项主管机关,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 第29条 (仲裁委员会之组成) 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三人,以左列人员组成之,并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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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如契约已经终止,则指以往曾根据该契约工作者),而不论该契约是否有关体力劳动、文书或其他性质工作,不论该契约是否明文或暗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订立,亦 劳资纠纷之全部情况后,认为停止或推迟工业行动,系有助于藉谈判、调解、仲裁或委任调查委员会而解决该纠纷者。 (2)凡根据本条规定而发出之命令--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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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组成) 主管机关得聘请劳工、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学者专家组成就业服务策进委员会,研议有关就业服务及促进就业等事项。 第八条 (在职训练) 主管机关 必要外,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条 (不得推介求职人工作之情形) 在劳资争议调解、仲裁或依法罢工期间,就业服务机构不得推介求职人至有劳资争议之场所工作。 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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