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六小时;异常气压作业、高架作业、精密作业、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对于劳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业,亦应规定减少劳工工作时间,并在工作时间中 ,更换其工作,缩短其工作时间及为其他适当措施。 第三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劳工安全卫生组织、人员之设置、检查计划之实施及有关办法之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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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第3条 本法第二条第四项及第五条第二项所称就业场所,系指于劳动契约存续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劳工履行契约提供劳务之场所。 本法第四条第二 建议劳工安全卫生有关业务之组织。 第22条 事业单位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由雇主或对事业具管理权限之雇主代理人综理;由事业各部门主管负执行之责。 第23条 本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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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下列各组、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组:一般劳工劳动条件、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教育之推行研究事项。 二、第二组:营造业及特殊危险性行业劳工劳动 统计事项。 第6条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由高雄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所为执行特种检查工作,必要时得聘请专门技术人员担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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