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控,须由该人负责证明其并无以少于最低工资率支付工资。 (6) 任何在违反本条文下支付工资的协议,均属无效。 [比照1909 c. 22 s. 6 U.K.] 该雇主雇用的人订定特别最低计件工资率的情况下,如该雇主所支付的工资率少于该特别最低计件工资率;及 (b) 在并无如此订定特别最低计件工资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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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由1997年第135号第13条废除) 版本日期: 31/10/1997 宪报编号: 101 of 1997 第11条 集体协议可取代上述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按照第IV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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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办理国内招募之工作类别。 第4条 凡非以入国工作为主要目的之国际书面协议,其内容载有工作范围、人数、停留期限等者,外国人据以办理之入国签证, 看护工者,免附。 (一)已依规定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 (二)已依规定缴纳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三)已依规定缴纳劳工保险费。 (四)已依规定缴纳违反劳工法令所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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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法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七条所称工资,系指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 人所雇用之劳工于同一期间、同一工作场所从事工作。 第25条 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协议组织,应由原事业单位召集之,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协议下列事项: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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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事业单位、职业灾害之意义) 本法所称劳工,谓受雇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 本法所称雇主,谓事业主或事业之经营负责人。 本法所称事业单位,谓 人分别雇用劳工共同作业时,为防止职业灾害,原事业单位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 设置协议组织,并指定工作场所负责人,担任指挥及协调之工作。 二 工作之连系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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