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劳工局训练就业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置主任,承劳工局局长之命,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主任一人,里理中心 、助理训练师、辅导员、组员、技士、技佐、护士、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中心为建立就业服务网,得在适当地区设就业服务站,办理各该地区内就业服务事项,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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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本中心),置主任,承劳工局局长之命,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课,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课:劳工 5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由高雄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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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促进国民就业,增进社会经济发展,设台北县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并依就业服务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台北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 本中心置主任,承县长之命及劳工局之督导,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就业服务组:求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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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高雄市政府劳工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 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局下设劳工检查所、训练就业中心、博爱职业技能训练中心、劳工育乐中心;其组织规程另订之。 第9条 局长出缺继任人员到任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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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请愿事项。 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七、统筹办理桃园、台南职业训练中心及五区就业服务中心之政风工作。 八、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17条 本局各组、室得分科 批阅及核判。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参加。 六、本局各单位及所属机关工作之指挥、监督、考核及激励。 七、本局及所属机关各级人员派免、迁调、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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