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3年制定) 第5条 支付方法 版本日期 05/11/1998 第3或4(1)条所指的须支付予某人的利益须按以下方式支付─ (a)将一张以该人为收款人的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 (i)由专人送交该人; (ii)寄往该人通常居住的地址,如不知道该地址,则指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b)付入该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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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孳息,应按各补助案之经常门、资本门经费项目,分别开立抬头为「台北市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之支票或以现金缴交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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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各承训单位确实审查并经初审无误后,由承训单位缮造印领清册,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汇送本府劳工局核定。 本府劳工局核定之补助生活津贴,由本府开立发支票再由承训单位转给各申请人,中途退训者,则自退训之当月即不得再领取生活津贴。 其未依规定办理者或有发生冒领、溢领等情事者,除追缴外,申请单位并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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