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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指配,其余公有土地指配公共设施用地之顺序如下: 一、本市、县(市)有土地。 二、本乡(镇、市)有土地。 三、国有土地。 四、他直辖市、县(市)有 设备及缆线费用,由管线事业机关(构)全部负担。 前项管线以共同管道设置者,其建设费用,依共同管道法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分摊标准办理。 非属第一项区段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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