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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征收土地权利关系人依前二项规定提出异议或提起行政救济而停止。 征收补偿价额经复议或行政救济结果有变动者,其应补偿价额差额,应于其结果确定之日起三个 所有权登记,并通知原土地所有权人定期到场接管。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视为已接管。 第41条 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发给抵价地之原有土地上订有耕地租约或设定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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