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海埔新生地之开发。 (六)公共建设之兴建。 (七)新市镇、新社区之开发或办理都市更新。 (八)其它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之投资项目。 三、农牧经营之投资,系指 免附。 五、其它相关文件。 前项应检附之文件,于申请人并案或前送审之投资计画案已检附者,得免附。 第4条 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认许之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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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所称取得土地,系指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取得之公共建设用地及可供建筑用地。 第3条 本部取得土地,依本法第十五条或第二十 或开发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及开发经费业绩证明文件。 四、投资开发计画书:包括投资开发项目、开发内容、投资财务计画及营运管理事项。 五、其它经本部公告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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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依财务计划需要,于征收计画书载明有偿或无偿拨供需地机关或让售供公营事业机构使用。 四、国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户或经行政院项目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让 载明以信托、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设定地上权或出租提供民间机构投资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申请征收之土地,经申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案者,得依前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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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府另订之。 第13条 区段征收土地得以公开评选方式征求民间机构共同开发,投资建设。 依前项共同开发进行规划设计或先行建造,所支出之费用,得约定由该 评选方式办理标租之程序如下: 一、选定出租标的。 二、拟定参加评选资格、评选项目等规定。 三、订定年租金底价。 四、公告。 五、评选结果。 六、订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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