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105306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1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为依台北市市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尽速收回被占用市有土地与建物,并向 占用市有土地、建物,于管理机关提起诉讼前,占用人依照所订期限腾空返还者,管理机关得依下列各款规定计收无权占用使用补偿金: (一)有下列占用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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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不足赔偿时,管理机关并得追偿之。 第13条 公用房地返还后,管理机关应厘正财产系统土地、房屋现况资料,并应函告本府财政局,解除列管。 条 各机关办理公用房地提供使用作业,得依台北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办理财产管理业务人员奖惩基准办理奖惩。 第16条 本府各机关因公务需要使用公用房地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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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者,得项目提报本部国有学产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及本部核定后,变更为非公用财产。 五、使用补偿金追收范围、计收基准、催缴程序: (一)追收范围: 1.占用 义务(迁让房地、拆屋还地、返还不当得利、负担诉讼费用等)。 5.未于期限内履行义务者,声请强制执行。 6.无财产可供执行,取得债权凭证列管,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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