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于在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某商标的注册的有效性受到争议,而法院裁断该商标的注册是有效的,则法院可发出证明此事的证明书 使用凡任何人在其业务地址或在任何由他发出的文件中或其他方面使用“商标注册处”或“TradeMarksRegistry”的字样,或任何带有其业务地址即注册处或与注册处有正式关连 ...
//www.110.com/fagui/law_10671.html-
了解详情
在日内瓦修改、并于1979年9月28日在日内瓦修订和经不时修改或修订的《商标注册用货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指明表格”(specifiedform)就某事项或法律程序 ,否则在处长席前就2方或多于2方之间在与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事宜上的争议而进行的聆讯,须公开进行。第78条 聆讯所采用的 ...
//www.110.com/fagui/law_10682.html-
了解详情
,为避免因该部分致不准注册,或注册后就该部分单独主张权利而产生争议,得经申请人声明该部分不与商标图样分离单独请求专用,依本要点审查之。 三、商标图样整体为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者,不适用声明不专用之规定。 四、商标图样整体已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者,无庸就其中包含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之文字 ...
//www.110.com/fagui/law_17228.html-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