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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办理有关专利事项,得委任专利代理人办理之。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申请专利及办理专利有关事项,应委任专利代理人办理之。 专利代理人,应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 一个月内答辩,逾期不答辩者,申请案不成立。但经先行声明理由,准予展期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再审查案之审定) 再审查时,专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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