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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起三十日内,备具理由书,请求再审查。但因申请程序或申请权人不合法而驳回者,得迳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对公告中发明专利之异议) 案不成立。但经先行声明理由,准予展期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再审查案之审定) 再审查时,专利局局长应指定未经审查原案之审查委员审查之,作成审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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