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至三人为限。 第二节 董事及董事会 第14条 私立学校应设董事会,备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董事会得聘顾问一人至三人,列席董事会议,候董事会咨询。 第 进行为限。 二、不动产以与教学无直接关系或经核定废置之校地、建筑物为限,始得设定负担。 依其它法律之规定,于私立学校之不动产具有法定抵押权者,依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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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第11条 受托人因有不得已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申请许可将信托财产转为自有财产或于该信托财产上设定或取得权利者 损害者。 三、违反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者。 四、违反受托人义务者。 五、有其它重大事由者。 第16条 受托人职务解除或任务终了,或遗嘱指定之受托人拒绝或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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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 三 校(院)长之选聘或解聘。 四 依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但书之规定,为不动产之处分或设定负担者。 五 董事会组织章程之修订。 六 学校停办、解散 代行董事会职权,至新董事会成立时为止。其已无创办人者,指定公正董事一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干预学校行政之限制) 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不得于本法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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