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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利用职务上之机会犯罪,经宣告有罪之判决确定者。 四 担任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工作或对私立学校具有监督权之公务员者。 五 董事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董事会议者。 (停职处分之原因) 私立学校董事长、董事、校(院)长、主办及经办会计、出纳之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予一年以下之停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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