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94年制定) 第35条 署长须指明某等规定须予遵从的期限以及有关事宜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与被指遭违反的本条例条文有关,该实务守则即可在有关的刑事法律程序中获接纳为证据;如经证明在任何有关时间,有人没有遵守该守则的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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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无异。 (由1991年第34号第8条增补) (4) 本条的规定,并不减损律政司司长就刑事罪行提出检控的权力。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b) 该学徒训练合约或更改文件的核证副本即为其所载内容的表面证据。 (由1982年第13号第11条修订) 宪报编号: 54 of 2000 第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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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院长的任期为3年。 4.在不抵触第3段的规定下─ (a)任何学院的院长均有资格再被选举,连任两届或三届院长,但如他没有寻求连任或不再 学校董身分。 2.在第1段中,“好的因由”(Goodcause)指─ (a)被裁定犯了任何刑事罪行,而该罪行是大学校董会所断定为属不道德、丑闻或可耻性质的;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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