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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但以一年为限。 国民补习教育,由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附设国民补习学校实施,其办法另定之。 第四条 (政府办理原则) 国民教育,以由政府办理为原则。 清寒学生。 第六条 (学龄儿童之造册分发及通知入学) 六岁之学龄儿童,由户政机关调查造册,送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按学区分发,并由乡、镇(市)、区公所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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