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或曾是身居该职的人,就所有目的而言,即属不可推翻的证据。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宪报编号: L.N. 362 of 1997 第7条 关于身居法团一职 任何该等指示。 (3) 法团须就其管理的信托基金,按库务署署长以书面规定的形式,拟备截至任何一年的8月31日止的每段12个月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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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聘任者,应予解聘,并报请教育部通函各级学校;其涉及违法情事,依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专科以上学校专任教练之聘任,除第一项聘任程序由各校自行订定作业规定 以书面通知学校。 第9条 专任教练因专长不符或经公立医院证明身体衰弱或有其它不可归责之事由,致不能胜任工作者,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资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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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有处长认为合适的详情。 (3)注册纪录册可采用可阅或不可阅的形式备存;但如采用不可阅的形式,则所采用的备存方式,须能让 版本日期 01/07/1997 教育统筹局局长可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任何附表。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42条 过渡性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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