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环保团体代表,应占本会名额三分之二以上,且环保团体代表不得低于本会名额九分之一。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均为无给职。 本会为研 ;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所任事务,由管理机关指派有关现职人员兼任。 第9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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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与环保团体代表应占委员会名额之三分之二以上,且环保团体代表不得低于委员会名额九分之一,期满得续聘之,均为无给职。 本会为研商及推动各项污染防制 人员兼任之;必要时得依规定聘用顾问、专业及技术人员若干人。 第12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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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水污染防治费费率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任务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费费率订定、检讨及调整之审议事项。 二、其它有关费率之 代表、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且环境保护团体代表不得少于九分之一。 前项委员为无给职,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且每次改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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