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境用药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制造及输入许可证之核发、展延、变更作业程序,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环境用药许可证,有 防治性能之稀释倍数(包括最低有效浓度)之药效试验报告。 (四)一般及特殊环境卫生用药申请登记之防治性能其药效试验报告结果符合表六之防治效果及审查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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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第13条 环境用药制造业者,应依有关法规规定办理工厂登记,其设备及安全卫生条件,应符合环境用药工厂设厂标准;其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相关目的事业 规定之检验测定。 前项环境检验测定机构应依其许可证之检测类别执行业务;其应具备之条件、设施、许可证之申请、审查程序、核(换)发、撤销、废止、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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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检测机构从事不明事业废弃物采样项目,其现场品保品管负责人、采样员及安全卫生负责人,应接受四十小时以上之安全与应变知能训练及三日以上之实务训练 主管机关完成登记,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许可证应记载事项有变更者,检测机构应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中央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检测机构之检验室迁移前,应报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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