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其它:当地居民迫切需要之公共设施。 七、回馈设施兴建用地之取得及相关之民众纠纷协调由当地县(市)政府及相关区、乡(镇、市)公所负责办理。 八、补助兴建回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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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场(厂)之设置、营运与督导、事业废弃物管制及废弃物处理队勤务督导等事项。 五、第五科:综合规划、研考、信息管理、环境影响评估之审查监督、环境教育、公害纠纷、劳工安全卫生、劳工职业灾害处理等事项。 六、第六科:空气、噪音、水、废弃物之污染及饮用水水质、环境卫生等稽查、取缔、告发等事项。 七、修车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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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书兼任;小组成员为十五人,由本署综合计划处、空气品质保护及噪音管制处、水质保护处、废弃物管理处、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管制考核及纠纷处理处、垃圾资源回收厂兴建工程处、环境督察总队等单位副主管兼任;科技顾问室由顾问兼任;秘书室、会计室由简任人员或科长兼任;统计室、政风室由科长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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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局务。 第4条 本局得设下列各课、室,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综合计划课:关于综合业务、环境影响评估、信息管理、环保教育宣导、环保义工、公害纠纷处理、毒性化学物质管理、环境卫生用药管理及毒性化学物质灾害防救等事项。 二、空气品质及噪音管制课:关于空气污染防制、空气品质监测、噪音与振动之管制、营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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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助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课、队、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环境管理课:掌理调查评估、教育宣导、公害纠纷处理、环境用药管理及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事项。 二空气噪音防制课:掌理空气污染防制、噪音与振动之管制及其有关事项。 三水质土壤防治课:掌理水污染、海洋污染、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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