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确立附表1第2(c)段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身分版本日期01/07/1997 第IB部关于附表1第2(c)段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条文 (1)任何人作为附表1第2( 2)(a)款所指的公告不是附属法例。 (5)为免除疑问,现宣布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并不使申请人有香港居留权或有权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以等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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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增补。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8年第8号第4条修订) (3B)在不抵触第(3C)及(3D)款的条文下,凡─ (a)任何人正被羁留以等候遣 人均无出席法院作出申索,且法院信纳关于聆讯日期的通知已妥为送达申索人;或 (b)申索人或任何其他人均未能使法院信纳他具有申索权,而法院又信纳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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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段的规定下,入境事务处处长须负责确保羁押中的上诉人出席根据第(1)节通知举行的聆讯。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0.证人及证据 (1)审裁处可自行 规定,任何人均不得被强制提供或交出其在法院的法律程序中不能被强制提供的证据或交出的文件。 (b)本节并不使任何人有权仅以某项证据或某文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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