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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条 儿童及少年的待遇 版本日期 01/07/1997 凡入境事务主任认为不足18岁的,可羁留在附表2所列明的任何地点,而其所获得的待遇,须与 大厦内入境事务处羁留所。(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2.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高士道7号的湾仔政府综合大楼第II座13字楼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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