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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款规定。 第一项不予许可或禁止出国,应以书面叙明理由通知当事人;对于通缉被告之通知,得以公告为之,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效力。但对于少年之通知,不 收容以十五日为限,必要时每次得延长十五日。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辩护人、保证人,得于七日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收容异议。 第一项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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