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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或驻外馆处查验后办理。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定护照加签或修正项目如下: 一、外交及公务护照之职称修正。 二、外文姓名、外文别名之加签或修正。 三 申请护照应备文件。 第39条 护照遗失于四十八小时内寻获者,应立即向原申报机关、机构或团体申请撤回。 补发之护照效期为三年。但因特殊情形经审查确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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