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之分局得增设一组办事;分局设勤务指挥中心及警备队。 分局以下设分驻所、派出所,并得划分警察勤务区。 分局于划定之山地管制区得设检查所,执行检查、管制任务。 第9条 分局置分局长、副分局长、组长、主任、队长、组员、巡官、警务佐、巡佐、警员、书记。 分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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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行政组职掌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厘订改进及职权之调整事项。 二、分驻(派出)所警力配置、警察服制及警察机关设备标准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警察 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依照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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