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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或其他关于债权、债务之契约行为。 二 关于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典权或其他有关物权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之行为。 三 关于婚姻、认领 如认为无理由时,应附具意见书,于三日内送交所属法院。所属法院应于五日内裁定之。 第十五条 (对公证异议之裁判) 法院认异议为有理由时,应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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