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外地律师行的主管须确保该律师行不与任何其他人共用任何服务、处所、人员或设施。 (4)凡外地律师行与另一业务共用一间建筑物,或凡有共用的公用地方,该外地律师行的主管须确保─ (a)有标志指示该律师行的处所,以便区别该处所与由其他业务所占用的处所;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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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档案之登记、编目、保管、查询、调阅、稽催等事项。 (三)其它交办事项。 四、总务科: (一)关于公用物品、办公机具之采购、验收、保管事项。 (二)关于公用房舍 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考核及奖惩建议事项。 五、关于本院公务机密及设施安全维护事项。 六、关于营缮、采购案件之监办事项。 七、关于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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