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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四条至第十四条,以下略去刑事诉讼法五字) (一)事物管辖 即以诉讼案件性质为标准所定之管辖: 1.地方法院之管辖地方法院对于刑事案件,除内乱罪、 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当数额之赔偿金。 (四)被告向公库或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之金额。 (第四五五条之二第一项第一款至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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