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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厅刑一字第093001050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8点 一、法院之管辖 法院对于刑事案件之管辖权,得依案件之内容、性质及处理情形 为救济确定判决事实上重大错误之方法,不论第一审或第二审或第三审之确定判决,均得声请再审,惟依第四二一规定声请再审时应注意第四二四声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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