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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或其他关于债权、债务之契约行为。 二 关于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典权或其他有关物权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之行为。 三 关于婚姻、 作成公证书正本。 前项正本应记明系节录正本字样。 第四十一条 (交付正本原因、时点之记载) 公证人交付公证书正本时,应于该正本末行之后,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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