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为不服地方法院所为之第一审判决,当事人在第二审得提出新事实新证据,惟被告于第二审开庭审判时,务须到庭候审,如受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法院得不待其 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于刑事案件起诉后第二审辩论终结前,得以书状或于审判期日到庭以言词向刑事诉讼系属之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依民法负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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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在香港。(由1994年第60号第4条增补)(1B)法院在认许任何人为律师时,可在内庭开庭。(由1994年第60号第4条增补)(2)不得仅 身分以任何其他人的名义或他个人的名义在任何具有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发出任何令状或法律程序文件,或展开或进行任何诉讼、起诉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在该等诉讼、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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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得提供停车位、保姆及专人(例如司法志工)接待等服务。 十二、法院就民事及行政诉讼事件到场之证人,应晓谕其得请求日旅费;就刑事案件到场之证人,应 ,法院应予以适当尊重,并避免其受到不当之骚扰。法官于证人陈述前,得先晓谕诉讼关系人尊重之意旨,并于庭讯中,依职权限制或制止明显有碍证人尊严之诘问。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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